没有遵守BO规定的惩罚 (1/4)
BO登记义务
- 根据《公司法》第60B(1-9)条,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登记公司的Beneficial Owner (BO)
- 所有公司必须遵守SSM的规定,收集BO信息并整理保存在BO登记册
新成立公司的要求
- 新公司需在委任首位公司秘书后的30天内收集BO相关信息
- 任命BO后60天内将信息记入BO登记册
- 信息记录完成后,14天内必须通知注册官
已存在公司信息变更
- 如果BO登记信息发生变动,必须在变更后14天内通知注册官
惩罚措施
- 未遵守规定的公司可被罚款高达RM 20,000
- 每日拖延还将额外罚款RM 500/天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