没有遵守BO规定的惩罚 (3/4)
BO 登记义务
- 根据《公司法》第60D(1-4)条规定,若个人认为自己是公司的 Beneficial Owner(BO),必须主动通知公司,并提供规定的 BO 信息。
信息变更义务
- 当 BO 登记册中的个人资料发生任何变更时,BO 必须及时将更新资料通知公司。
- 即使不再是 BO,也必须通知公司其停止担任 BO 的日期及相关详细信息。
个人责任
- 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,可能面临:
- 最长 3 年监禁,或
- 不超过 RM 50,000 的罚款,或
- 两者兼施。
公司责任
- 若公司违反相关规定,可能被罚款不超过 RM 50,000。
